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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工作簽證申請的程序及費用

香港工作簽證申請的程序及費用

如非另有說明,本報價所述工作簽證,特指根據「一般就業政策」下的專業人士及企業家來港投資及「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下的專業人士之工作簽證申請。

一般而言,除非有關人士具有居留權或在來港的權利,否則他/她必需要申請香港工作簽證/許可來港工作。外籍人士如希望在香港從事任何短期或長期工作(無論有薪還是無薪),他/她都必需事先向香港入境處申請工作簽證/許可。

根據一般就業政策,如外籍人士具備香港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別技能、知識或經驗便可以專業人士身份申請來港工作。

另外,如該外籍人士希望在香港成立或加入企業後並在其企業從事工作或由其企業贊助,他/她可以根據一般就業政策下的「企業家來港投資」計劃申請工作簽證/許可。

一般就業政策並不適用於現居於中國大陸的中國居民。來自中國內地的專業人士可以根據「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申請來香港工作。

上述工作簽證不受配額限制並且不設特定行業限制。符合本報價第二節中所指明的申請資格的專業人士都可以在香港申請工作簽證。

通過上述工作簽證計劃被錄取到香港工作的申請人,他/她還可以為其配偶或未滿18歲的未婚子女申請親屬簽證。以及,簽證持有人通常在香港連續居留不少於7年,可依法申請永久居留權。

一、  香港工作簽證申請服務費用

本公司代辦香港工作簽證的服務費用是港幣9,500元,隨行家屬(依親)簽證為每人港幣4,750元。具體包含如下服務:

  1. 就香港工作簽證申請事宜提供意見;
  2. 協助客戶準備申請工作簽證之所需文件時提供;
  3. 審閱申請人及聘用公司所提供之申請文件;
  4. 準備工作簽證申請授權書及填寫工作簽證申請表格;
  5. 提交工作簽證申請文件予香港入境處;
  6. 於香港入境處就申請進行溝通;
  7. 定期向申請人匯報申請程度;
  8. 支付簽證申請費及領取工作簽證;
  9. 安排快遞工作簽證予客戶;及
  10. 協助辦理香港身份證。

註意:

  1. 上述報價包含政府費用;
  2. 上述報價不含文件快遞費用(如有)。

二、  申請資格

就工作簽證申請,如符合下列準則,可獲考慮批準:

  1. 申請人沒有任何已知的嚴重犯罪記錄,及沒有曾因保安理由而被拒絕申請;
  2. 申請人需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關範疇的學士學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具備良好技術資格、經證明的專業能力及備有文件證明的有關經驗和成就,亦可予接受;
  3. 聘用公司確實有職位空缺(只適用於專業人士);
  4. 申請人之專業技能或學歷與聘用公司需填補空缺所需學歷及技能相匹配(只適用於專業人士);
  5. 申請人從聘用公司所得到之薪資報酬,包含工資、住宿、醫療補貼及福利,與香港本地勞工市場相符(只適用於專業人士);
  6. 申請人能夠對本港經濟作出重大貢獻(只適用於企業家來港投資)。

入境處會不定時更新以上所指的工作簽證申請資格並不會另行通知。詳情請向啟源專業人士咨詢。

三、  付款時間及方式

本所接受香港支票、現金、銀行轉帳、匯款及PAYPAL。如以PAYPAL支付,需額外支付5% 的手續費。啟源會於收到您的委托確認後,開具所委托服務的費用帳單並把帳單連同匯款銀行資料及付款指引電郵給您,以便您安排付款。鑒於服務性質,本所要求預先全額收取服務費。除非特殊情況,一旦開始提供服務,費用一般不會獲得退還。

如果需要本所或本所之集團公司開發中國大陸或者臺灣之增值稅或營業稅發票,則本事務所會額外收取根據當地稅法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

四、  申請所需時間

從收到申請材料開始計算,香港入境處處理工作簽證申請的正常周期為四至八周。入境處將審視所有已遞交資料的真實性及可要求提交額外的證明文件,所需時間會相應延長。

如果申請獲得批準,香港入境處即會發出一份入境許可。申請人或其授權代理人需要親自到入境處領取該入境許可。如果申請沒有獲得批準,申請人可以向入境處提出上訴。

取得入境許可後,申請人即可憑該許可進入香港,開始於香港工作。許可持有人進入香港後,應盡快到入境處申領香港居民身份證。

五、  香港工作簽證申請所需材料

申請香港工作簽證,申請人需提供如下材料:

  1. 聘用公司的商業登記證;
  2. 聘用公司的授權人員的詳盡資料;
  3. 傭員合約的復印件或列明職位、薪金和福利的委任書;
  4. 工作內容詳述書;
  5. 申請人學歷和工作經驗的細節與證明文件;
  6. 聘用公司發出的信件與證明,需合理解釋職位於本地無人勝任的原因。

香港工作簽證的申請文件必需以中文或英文編制。如果客戶提供的材料並非以中英文編制,則需要提供認可翻譯機構編制的中英文翻譯版本。

關於申請香港工作簽證所需文件詳細清單,請參閱本所編制之“香港工作簽證申請所需文件清單”。如有需要,入境處有權要求申請人或聘用公司提供進一步數據。

六、  簽證有效期

一般情況下,首次申請獲批之工作簽證有效期為2年或根據其雇傭合約的有效期限而定(以較短者為準)。工作簽證持有人可於其逗留期限屆滿前4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相關簽證計劃所訂的申請資格下才會獲得考慮。如申請獲得批準,申請人仍會以雇傭身份留港,而其延長逗留期限通常會以3-3年的模式或根據其雇傭合約的有效期限(以較短者為準)批出。

根據本報價所提及的簽證申請計劃及雇傭身份來港的專業人士只可從事已申請及獲入境處處長所批準的工作。如果簽證持有人有意更換工作,即使工作簽證仍未過期,他們也必須事先獲得入境處的批準。有關申請須在申請人仍然符合相關簽證計劃的申請資格的情況下才會獲考慮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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