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所得稅徴收基本原則
在香港,地域概念一向是利潤課稅的基本因素。換言之,只有在香港産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這裏課稅。可是,雖然地域概念的原則本身清清晰明確,但在某些個案的實際應用上,仍然不時引起爭議,成爲稅務局和執業人士之間爭訟的項目,須提交稅務上訴委員會和法院裁决。樞密院在“恒生銀行”案( 3 HKTC 351 ) 和“香港電視廣播國際有限公司”案(3 HKTC 468)中的判决,確立了協助界定利潤來源地的指引。英國樞密院在“CIR v Orion Caribbean Limited”案中的判决,再次確定其在上述兩個案中訂下的指引,並肯定了“作業驗證法”是界定利潤來源地的適當方法。確定利潤來源地的一般原則是“查明納稅人從事賺取有關利潤的活動,以及該納稅人從事該活動的地方”。
(一)繳納利得稅的基本驗證法
任何人士倘若符合下列三項條件,便須繳納利得稅: 1、該名人士必須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 2、應課稅利潤必須來自該名人士在香港所經營的行業、專業或業務; 3、利潤必須在香港産生或得自香港。
(二)决定利潤來源地的原則
假若符合了上述首兩項條件,則任何人士的利潤只有是在香港産生或得自香港,才須課繳利得稅。决定利潤來源地的基本原則,簡列如下﹕
1、確定利潤的來源地鬚根據有關個案的事實而决定,所以並無一個可以概括適用于各種不同情况的通則。利潤是否于香港産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潤的性質及産生有關利潤的交易的性質所决定。
2、確定利潤來源地的一般原則,是查明納稅人從事賺取有關利潤的活動,以及該納稅人從事該活動的地方。換言之,正確的驗證方法是查明産生有關利潤的作業,並確定這些作業在何處進行。
3、劃分利潤是否從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方所賺取,乃根據個別交易所産生的毛利而决定。
4、在某些情况下,若個別交易的毛利是在不同地方産生,該等毛利可分攤作部分在香港産生、部分在香港以外地方産生。
5、作出日常投資或業務决策的地點,一般不能用以决定利潤的來源地。
6、香港業務沒有在海外設置永久機構這一點,本身並不代表該業務的所有利潤均在香港産生或得自香港。不過要注意“香港電視廣播國際有限公司”案樞密院裁决的判詞曾列述:“將主要營業地點設在香港的納稅人,只有在極罕有的情况下,可以賺取不須在香港課稅的利潤。”
(三)香港所得稅報稅
香港稅務局規定每年必須報稅一次, 政府按公司純利潤的16.5%徵收利得稅;公司不盈利不交稅,但仍然需要按時提交申報表。新成立公司第十八個月才會收到第一份報稅表,但必須於收到報稅表的三個月那填妥並連同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等文件交囬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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