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定義、商品商標、服務商標 (Definition of Trademark)
商標的定義
據有關資料記載,目前世界上對商標有7種"權威性"的定義。最具代表性的有:
國際保護工業産權協會(AIPPI)在柏林大會上曾對商標作出的定義:"商標是用以區別個人或集體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務的標記"。
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在其商標《示範法》中曾作出如下定義:"商標是將一個企業的産品或服務與另一企業的産品或服務區別開的標記"。
法國政府在其《商標法》中則表述爲:"一切用以識別任何企業的産品、物品或服務的有形標記均可視爲商標"。
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商標的使用者是該商標指定商品或服務的土産者、製造者、加工者、揀選者或經營者,而不是消費者。商標使用在商品上,與商品包裝上的裝璜不同,前者是爲了區別商品的出處,是專用的;而後者是對商品的美化、裝飾、說明和宣傳。據此而言,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它是根據人類生産、生活實踐的需要應運而生,既是一種知識産權,一種腦力勞動成果又是工業産權的一部份,是企業的一種無形財産。
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的定義
商品商標
商品商標就是商品的標記。它是商標的最基本表現形式,通常所稱的商標主要是指商品商標。
商品商標一旦被生產(銷售)企業所註冊,該企業就擁有對該商品商標的獨佔專有使用權,並受法律的保護。
商品商標可分為商品生產者的產業商標和商品銷售者的商業商標。
產業商標:是指明確表示商品生產者的商標(又稱為製造商標)。這種商標與“廠商名號”的意義相同,使得商品生產者所生產的商品有生產者的標記,從而與其他的生產者區別開來,並向消費者傳達某種商品生產者所含的資訊和來源。
商業商標:是指銷售者(經營者)為了銷售商品而使用的商標(又可稱銷售商標)。這種商標的重點是宣傳商品銷售者的標記,而不是商品生產者。使用這種商標的往往是一些有較高聲譽和實力的商業企業,他們通過定牌生產含自己商標的商品,從而對消費者作出某種信譽的保障。
一般情況下,上述兩種商標類型在使用時不作區分,均統一按商品商標使用。
服務商標
服務商標(又稱服務標記或勞務標誌)是指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為將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相區別而使用的標誌。亦稱服務標記。服務商標同樣由文字、圖形、字母、數位、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
在經濟活動中,有些企業的“產品”不是作為有形的商品提供給消費者,而是作為某種商業性質的服務項目用以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如旅遊服務、修理服務、保險服務、娛樂服務、交通服務、郵電服務等等。不同企業提供的這類不同“產品”,也需要有不同標記將它們區分開。例如中國“民航”、英國“英航”、德國的“漢莎航空公司”等,它們都提供同一服務,但各自有不同的服務標記。
服務商標與商品商標的性質一樣,只是商品商標向消費者提供的是商品,而服務商標向消費者提供的是服務。這裏所指的服務是指第三產業為消費者所提供的具有勞務因素的服務。
同商品商標一樣,服務商標一旦被服務企業所註冊,該企業也就擁有了對該商服務標的獨佔專有使用權,並受法律的保護。
與商品商標相比,服務商標是較晚出現的新事物,例如,中國於1993年2月22日在第一次修改後的《商標法》(1993年2月22日第二次修訂版)中才增加了服務商標的規定。加強對服務商標保護的意義在於創造服務行業公平競爭機制,有利於第三產業的發展。
對於服務標記,不是所有國家都給予註冊保護。
在英國及其他一些國家的商標法中,也找不到有關服務標記的保護規定;但英國的判例法(Case Law)、普通法(Common Law)卻對服務標記提供保護。
1946年,美國第一次在其成文商標法(《蘭哈姆法》,Lanham Act)中把服務標記的保護放到與商品商標保護同等的地位。
此後,不少國家在修訂商標法時,作出了與美國相似的規定,如1979年修訂的原聯邦德國商標法就增加了保護服務標記的內容。世界上現有100多個國家辦理服務標記註冊,在一些國家,這類服務標記也可以作為商標註冊,使用於服務單位供應的食品飲料,所使用的文具、用具和服務人員服裝上等,並得到保護。
已經辦理服務標記註冊的國家和地區有:阿爾及利亞,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巴林、玻利維亞、博茨瓦納、巴西、保加利亞、加拿大、智利、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捷克和斯洛伐克、丹麥、厄瓜多爾、埃及、芬蘭、法國、德國、瓜地馬拉,海地、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島、伊朗、以色列、義大利、朝鮮,韓國、萊索托、利比理亞、利比亞、墨西哥,摩納哥、蒙古、摩洛哥、尼加拉瓜、挪威、巴布亞新磯內亞、巴拉圭、菲律賓、葡萄牙、波多黎各、卡塔爾、哈伊馬角,羅馬尼亞、甫非、西南非洲、西班牙、斯里蘭卡、蘇丹、斯威士蘭,瑞典、敘利亞、突尼斯、獨聯體、烏拉圭、甫斯拉夫、辛巴威、中國等。
《巴黎公約》中寫進了保護服務標記的內容,卻沒有把它放在與商品商標等同的位置,未要求必須給服務標記以註冊保護。所以,成員國國內法對於服務標記是可以自由確定保護方式的。
其他國家之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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