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臺灣商務組織及設立程序
臺灣活躍的經濟活動已吸引許多外商來台設立營業據點。爲促進經濟發展、吸引投資人,臺灣政府也 設立津貼制度、建立科學園區致力提供安全有保障的投資環境以鼓勵外商來台投資。
本所有多年經驗協助客戶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臺灣公司設立之條件如下:
一、 種類:
- 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由二位以上股東組成,公司所有資本分爲股份,股東只對其認購部份股份,對公司 負責。
- 有限公司
爲一人以上股東組成之公司,股東只對其出資部份,對公司負責。
- 分公司:
由在其本國有登記營業的外國公司出資,依所申請項目營業,以及受中華民國主管機關認許 之公司。
- 辦事處:
當外國公司無意在台營業,而指派經其本國和中華民國主管機關驗證之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爲該外國公司處理與業務有關之法律行爲而設立之機構。
二、 設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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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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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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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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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記公司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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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
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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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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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台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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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
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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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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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商來台設立程序:
投資 查詢及提供相關服務:
經濟部投資業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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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或外國投 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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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核發公司/商號 名稱及營業項目預查表
- 設立公司型態:經濟部商業司
- 設立商號:各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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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 外投資申請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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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 入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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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金審定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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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理公司設立登記
- 設立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億元以上:經濟部商業司
- 設立實收資本額新臺幣未逾五億元: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臺北市政府、高雄 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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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營利事業登 記
當地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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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圖所示,外僑來台設立公司時,有二個程序需經投審會審核:
- 投資審定
- 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由于營業方式不同,審核及注册的過程會依其它單位的規定(如:國貿局)而有些許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