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政策解析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營改增)自2012年1月1日開始在上海試點半年後, 2012年7月31日,中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經國務院批准,將交通運運輸業和部份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範圍,由上海市分批擴大至北京等8省市。
一、試點地區及時間:
通知規定,自2012年8月1日開始實施試點工作上,開展試點納稅人認定和培訓、征管設備和系統調試、發票稅控系統發行和安裝,以及發票發售等準備工作。本次試點的地區和分批試點日期安排如下:
試點地區 |
試點日期 |
北京市 |
於2012年9月1日完成新舊稅制轉換 |
江蘇省、安徽省 |
於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舊稅制轉換 |
福建省、廣東省 |
於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舊稅制轉換 |
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 |
於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舊稅制轉換 |
二、試點地區自新舊稅制轉換之日起適用的稅收政策檔:
檔案類型 |
文號 |
具體檔案名 |
基本文件 |
財稅[2011]111號及三個附件 |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試點辦法》§) |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試點事項》§) |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試點過渡政策》§) |
零稅率和免稅應稅服務的規定 |
財稅[2011] 131號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通知》 |
總機構如何納稅 |
財稅[2011] 132號 |
《總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 |
固定資產和兼營行為徵稅的規定 |
財稅[2011] 133號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 |
財稅[2012] 53號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 |
《試點辦法》對上海市內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的增值稅征繳作出基本規定;作為《試點辦法》的補充,《試點事項》主要解決試點地區與非試點地區、試點納稅人與非試點納稅人以及混業經營的稅種適用和政策銜接,而《試點過渡政策》則是為平衡行業總體稅負,明確試點納稅人原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過渡辦法及個別情形下的增值稅減免措施。
三、試點方案的主要內容:
1. 擴大增值稅徵收範圍,明確非應稅服務
《試點辦法》規定,試點的應稅服務包括在境內有償提供的陸路運輸服務(不包括鐵路運輸)、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研發和技術運輸服務、資訊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和鑒證諮詢服務。與《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相比,《試點辦法》還明確排除了以下兩種非營業活動中的服務:(1)非企業性單位依法為履行公共職能而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活動;(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員工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
另外,與征繳營業稅時相比,《試點辦法》明確規定了境外單位或個人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以及境外單位或個人向境內單位或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不屬於試點的應稅服務。
2. 補充兩檔增值稅稅率,沿用現行增值稅計征方法
《試點辦法》新增了兩檔低稅率:對交通運輸業適用 11%的稅率,而對除有形動產租賃服務以外的其他現代服務業適用 6%的稅率(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的適用稅率為17%)。
《試點辦法》下的一般納稅人指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 500 萬元的納稅人,未超過該標準的則為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而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採取一般計稅方法時,交通運輸業服務的可抵扣進項稅額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應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 7%的扣除率予以計算;而接受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的可抵扣進項稅額,則以從稅務機關或境內代理人取得解繳稅款的稅收通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准,抵扣時,還需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等一系列文件。
此外,《試點辦法》還規定,接受旅客運輸服務所產生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對於從自用的應徵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中產生的進項稅額而言,如作為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的運輸工具和租賃服務標的物的,則該等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採取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仍為銷售額的 3%。
3. 政策銜接
試點方案明確指出,試點納稅人出現混業經營的,從高適用稅率。現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的,可在《試點辦法》所規定的抵扣範圍內抵扣進項稅額,但試點納稅人或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試點地區取得的試點日期以後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除外),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如試點納稅人以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的,其在異地繳納的營業稅允許在計算繳納增值稅時予以抵減。另外,試點方案還明確了試點納稅人在試點期間所享有的優惠政策,包括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試點納稅人可憑相關檔申請免征增值稅,原營業稅優惠政策可以延續等。
四、試點行業:1+6
行業大類 |
具體類型 |
徵稅範圍 |
交通運輸業 |
陸路、水路、航空和管道 |
(1)陸路暫不包括鐵路運輸;(2)水路:遠洋運輸的承租、期租業務;(3)航空:航空運輸服務;(4)管道運輸:通過管道設施輸送氣體、液體、固體物質的運輸業務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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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和技術服務 |
研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
資訊技術服務 |
包括軟體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資訊系統服務和業務流程管理服務 |
文化創意服務 |
包括設計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智慧財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
物流輔助服務 |
包括航空、港口碼頭、貨運客運場站、打撈救助、貨物運輸代理、代理報關、倉儲和裝卸搬運服務 |
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
包括有形動產融資和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 |
鑒證諮詢服務 |
包括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諮詢服務 |
五、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區分:銷售收入+會計核算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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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增值稅相關規定 |
試點辦法 |
銷售收入 |
生產企業: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 |
應稅服務年銷售金額達到500萬元 |
會計核算水準 |
未達到以上標準,但會計核算健全,能準確提供稅務資料,也可以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 |
應稅服務未超過500萬元,但會計核算健全,能準確提供稅務資料 |
其他 |
無 |
交通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無論年銷售額是否達到500萬元,均應當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11%。 |
六、服務貿易出口零稅率和免稅制度:
法規依據:財稅[2011] 131號文,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13號公告:
行業 |
零稅率項目 |
免稅項目 |
交通運輸 |
資質完備的國際運輸服務 |
•資質不完備的國際運輸服務 |
研發和技術服務 |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 |
•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技術轉讓服務、技術諮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但不包括合同標的物在境內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
資訊技術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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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單位提供的軟體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資訊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 |
文化創意服務 |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設計服務(不包括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設計服務) |
•會議展覽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商標著作權轉讓、智慧財產權服務
•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
物流輔助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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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向境外單位提供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除外) |
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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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
鑒證諮詢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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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單位提供的認證、鑒證、諮詢服務 |
七、稅率:
法定稅率 |
徵收率 |
已有 |
新增 |
17% |
13% |
零稅率 |
11% |
6% |
6%,4%,3% |
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
農產品等 |
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研發、設計服務 |
交通運輸服務 |
現代服務業 |
6%:特殊行業的交易徵收;
4%:轉讓部分固定資產及舊貨經營企業 |
八、計稅方法:
1、一般計稅方法:
應納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注:當期銷售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結轉。
銷項稅額=不含稅收入×稅率(注:稅率有17%、13%、11%、6%)
進項稅額=扣除項目×稅率/徵收率(注:稅率追加:7%,3%)
2、簡易計稅方式:
應納增值稅=不含稅收入×徵收率(稅率:3%)
九、試點企業會計處理規定:
新增會計科目:“ 應稅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差額徵稅的會計處理:
例1:上海市甲運輸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2年7月取得全部收入為200萬元。其中,國內客運收入185萬元,支付非試點聯運企業運費50萬元並取得交通運輸業專用發票,銷售貨物取得支票12萬元,運送該批貨物取得運輸收入3萬元。假設該企業本月無進項稅額,期初無留抵稅額(單位:萬元)
銷售額=(183+3-50)/(1+11%)*11%+12/(1+17)=104.85(萬元)
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2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79.63
貸:應稅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37
(185+3)/(1+11%)*11%+12/(1+17%)*17%=20.37
支付聯運企業運費:
借:主營業務成本 45.05
應稅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 4.95 (50/(1+11%)*11%=4.95)
貸:銀行存款 50
●小規模納稅人差額徵稅的會計處理:
例2:承例1,假設上海運輸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其他條件不變。
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2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94.1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83
(185+3)/(1+3%)*3%+12/(1+3%)*3%=5.83
支付聯運企業運費:
借:主營業務成本 48.54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1.46(50/(1+3%)*3%=1.46)
貸:銀行存款 50
十、深圳市營改增相關政策:
●資格認定手續:
(一)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應于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確認通知書》,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確認手續。
(二)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 符合條件的可於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應提供資料如下: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通用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影本;蕌
4.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仲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帳協定及其影本;蕌
5.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定,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影本;蕌
6.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三)已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並兼有增值稅應稅服務的納稅人不需重新辦理申請認定手續。其增值稅全部應稅收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計稅方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除外)。
二、以上所稱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是指符合38號公告規定的不含稅銷售額。對於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涉及繳納營業稅的,不含稅銷售額按下列公式確定:
不含稅銷售額=應稅服務營業額全額¯(1+3%)
三、以上所稱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的稅款所屬期為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的連續12個月的應稅服務銷售額。
四、試點納稅人(含貨物運輸業納稅人)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時,如需調整最大開票限額的,可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防偽稅控企業最高開票限額變更)》,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按規定進行實地核查,並將核查情況記錄在案。。
五、自2012年1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均按《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的補充通知》(深國稅函〔2010〕113號)執行。
●業務辦理流程:
一、經營範圍屬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行業範圍見附件),尚未辦理國稅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于2012年10月31日前到深圳市國稅機關任一辦稅服務廳辦理國稅稅務登記;其中年營業稅應稅銷售額(稅款所屬期為2011年10月1日起到2012年9月30日止)超過500萬元的“營改增§納稅人,應于2012年9月30日前到深圳市國稅機關任一辦稅服務廳辦理國稅稅務登記。
二、已辦理國稅稅務登記的“營改增§納稅人,應于2012年11月起到深圳市國稅主管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新增增值稅稅種核定。
三、年營業稅應稅銷售額(稅款所屬期為2011年10月1日起到2012年9月30日止)超過500萬元的“營改增§納稅人,應于2012年10月22日前到深圳市國稅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四、凡經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營改增§納稅人需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可在2012年10月起在深圳市國稅主管機關申請使用防偽稅控設備,憑《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使用通知書》到服務單位報名培訓,購買防偽稅控專用設備,並到深圳市國稅主管機關辦理初始發行。交通運輸業可繼續使用原稅控設備,如兼營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仍需增購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設備。
五、已在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辦理稅收優惠備案手續,備案有效期在2012年10月31日以後,且現行已明確可享受增值稅應稅服務稅收優惠專案的“營改增§納稅人,應在2012年10月31日前,前往深圳市國稅主管機關辦理增值稅應稅服務減免稅資格確認手續。
六、“營改增§納稅人可于2012年10月起前往深圳市國稅機關領取國稅發票,並在2012年11月1日起開始使用,不得提前開具。
“營改增§納稅人在“營改增§業務範圍內使用的地稅發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除外)於2012年11月1日起停止使用,結存發票於2012年11月30日前到地稅機關辦稅大廳辦理發票驗、繳銷手續。
“營改增§納稅人在營改增經營業務範圍內使用的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地稅發票於2013年2月1日起停止使用,結存發票於2013年2月28日前到國稅機關辦稅大廳辦理發票驗、繳銷手續。
2012年12月1日起,地稅機關將對地稅系統中試點納稅人的相應結存發票資料進行清理,清理後上述發票將不能通過地稅機關提供的網上真偽查驗管道進行真偽查驗。
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13號公告,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在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後,申報辦理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前,向深圳市國稅主管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
八、“營改增§納稅人應于2012年12月1日起向國稅主管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原向地稅主管機關申報的其他稅種,繼續按照有關規定向地稅主管機關申報。
九、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對“營改增§納稅人進行了初步篩選,名單將在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和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網站公佈(深圳國稅網址www.szgs.gov.cn,深圳地稅網址www.szds.gov.cn)。納稅人存在異議的,應向地稅主管機關提出。
從事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但不在名單內的納稅人,應向地稅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地稅主管稅務機關核實情況後,將納稅人增加至名單。新增至名單中的納稅人,應按本通告要求辦理相關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