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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清算的問題
1. Q:公司經理由誰聘任或解聘?
A
:公司經理應由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詳情請參看:
http://www.bycpa.com/b5/html/news/200810/210.html
2. Q:公司清算組有哪些職權?
A: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1)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度清算方案;(2)公告未知債權人並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企業未了結的業務;(4)提出財產評估作價和計算依據;(5)清繳所欠稅款;(6)清理債權、債務;(7)處理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8)代表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詳情請參看:
http://www.bycpa.com/b5/html/news/200810/326.html
3. Q:企業清算期限為多久?
A: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第六條規定,企業清算期限自清算開始之日起至企業審批機關提交清算報告之日止,不得超過180日。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員會在距清算期限屆滿的
15日前,向企業審批機關提出延長清算期限的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90日。詳情請參看:
http://www.bycpa.com/b5/html/news/200810/326.html
4. Q:企業在清算期間可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嗎?
A: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第七條規定,企業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詳情請參看:
http://www.bycpa.com/b5/html/news/200810/326.html
5. Q:企業在清算期間開展新的經營活動的,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A: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在清算期間開展新的經營活動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詳情請參看:
http://www.bycpa.com/b5/html/news/200810/3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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