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臺灣貨物稅簡介
一、稅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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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規定之貨物,不論在臺灣境内產製或自境外進口,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需依相關法律徵收貨物稅。其徵收之貨物稅是依其貨物種類不同,所適用之稅率或稅額也不同(非累進稅率)。 |
二、納稅義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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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於應稅貨物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其納稅義務人及課稅範圍列示如下:
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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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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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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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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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内產製之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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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製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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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製之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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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之產製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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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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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進口之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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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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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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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貨物稅條例」規定,台灣貨物稅之應稅貨物有7大種類,將其種類、稅率及稅額列示如下:
貨物稅之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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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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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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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稅額(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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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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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客車(汽缸排氣量2,000 c.c.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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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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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客車(汽缸排氣量2,001 c.c.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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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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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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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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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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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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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膠輪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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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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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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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釋天然果蔬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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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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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飲料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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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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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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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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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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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冰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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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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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電視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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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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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暖氣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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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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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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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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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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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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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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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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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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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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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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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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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響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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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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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烤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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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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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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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每公噸徵收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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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氣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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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每公噸徵收690元;其他油品每公秉徵收110元至6,830元。
| 單位:新臺幣元 |
四、貨物稅之減免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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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征貨物稅: (1) 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 (2) 運銷國外者。 (3) 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4) 捐贈勞軍者。 (5) 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1) 運銷國外者。 (2) 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3) 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者。 (4) 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者,不得申請退稅。 (5) 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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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貨物稅之完稅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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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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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境內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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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應包括該貨物之包裝從物價格。臺灣產貨物之完稅價格以產製廠商之銷售價格減除內含貨物稅額計算之。完稅價格之計算方法如下:
完稅價格 = 銷售價格* ÷ ( 1 + 稅率) *銷售價格不含營業稅 若產製廠商接受其他廠商提供原料,代製應稅貨物者,以委託廠商之銷售價格依上述公式之規定計算其完稅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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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進口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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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境外進口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應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之總額計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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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貨物稅之報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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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貨物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 15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進口應稅貨物,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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