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規劃面積3.71209平方公裏,全部區域都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內。2008年10月18日由國務院正式批準設立。
根據《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前海灣保稅港區的主要功能是“開展國際采購、國際配送、國際中轉、國際轉口貿易、出口加工業務以及與之相配套的金融、保險、代理、檢測等服務業務,並重點發展現代物流、航運服務、供應鏈管理、創新金融等業務§。
其未來的發展方向則定位為“借鑒國際自由貿易區、自由貿易港通行的規則,堅持體制創新、先行先試,加強深港合作,探索建設功能完善、運行高效、法制健全、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自由貿易港區§。
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的優惠政策主要有:
(壹) 國外貨物入保稅港區保稅;
(二) 貨物出保稅港區進入國內銷售按貨物進口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並按貨物實際狀態征稅;
(三) 國內貨物入保稅港區視同出口,實行退稅;保稅港區內企業耗用的水、電、氣(汽),按政策規定的出口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執行;
(四) 保稅港區內企業之間的貨物交易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五) 註冊在深圳的保險企業向註冊在保稅港區內企業提供國際航運保險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六) 註冊在保稅港區的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七) 註冊在保稅港區的符合規定條件的現代物流企業享受試點物流企業按差額征收營業稅的政策;
(八) 保稅港區內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按百分之十五的優惠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發生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百分之八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九) 法律、法規以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優惠政策。
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範圍內的金融、財稅等相關優惠政策適用於保稅港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