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外商投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當投資方投入的註冊資本和經營期間的收入不足以支付企業正常運營費用時,可以通過借入外債的形式以解臨時性資金短缺的燃眉之急。
本文根據國家現行的外債規定,結合實操,簡單的介紹外債以及外債登記等相關手續的辦理。
什麽是外債?
按照債權人類型,外債可分為:
1、向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和政策性金融機構借款;
2、向境外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借款;
3、向境外企業和自然人借款。
按照債務工具類型,外債可分為:
1、直接貸款(包括境外機構提供的買方或賣方信貸,銀行的同業拆借、同行往來等);
2、境外發行的標準化債務工具,如中長期債券(含可轉換債券)、短期債券(含商業票據、
大額可轉讓存單等);
3、境內銀行吸收的非居民存款,境內銀行對外開立的遠期信用證、委托境外銀行辦理的海外代付或其他具有相似性質的負債類銀行貿易融資;
4、以實物形式辦理提款而形成的金融性債務,如融資租賃、補償貿易中用現匯償還的債務、貴金屬拆借等;
5、境內機構在對外貨物或服務貿易中產生的預收款、應付款等企業間貿易信貸。
按照外債的簽約期限,外債可分為短期外債和中長期外債。
1、短期外債是指債務人和債權人簽訂的約定還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的外債;
2、中長期外債是指債務人和債權人簽訂的約定還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的外債。
壹般情況下,外商投資企業較常用的外債形式是向股東(即:境外企業和自然人)舉借外債。
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應滿足什麽條件?
1、除另有規定外,外商投資企業借用的短期外債余額和中長期外債發生額之和不得超過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的投資總額與其註冊資本的差額(以下簡稱“投註差§)。外保內貸項下擔保人發生履約後形成的境內機構對外債務,按短期外債納入“投註差§控制。
2、外商投資企業首次借用外債之前,其外方股東至少已經完成第壹期資本金的繳付。
3、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外債時,其外方股東應當繳付的資本符合出資合同或企業章程約定的期限、比例或金額要求。
4、外商投資企業實際可借用外債額度等於外方股東資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註差§。
這裏的關鍵點在於“投註差§,也就是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之間的差額。
例表:
投資總額 |
420萬元人民幣 |
註冊資本 |
300萬元人民幣 |
投註差 |
120萬元人民幣 |
可借用的外債 |
不超過120萬元人民幣 |
如果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相同,那麽是無法借用外債的,如果想要借用外債,首先要通過增資的形式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而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繁瑣、耗時較長,這對於急需資金的企業來說更是雪上加霜,所以,在企業設立之初,應確定好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並規定於公司章程之中,以便企業後期的不時之需。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金與投資總額的比例的規定,詳見下表:
投資總額(X) |
註冊資本占投資總額的比例 |
最低註冊資本 |
X≤300萬美元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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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X≤1000萬美元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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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300<X<420萬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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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210萬美元 |
1000<X≤3000萬美元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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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1000<X<1250萬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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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500萬美元 |
X>3000萬美元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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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3000<X<3600萬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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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1200萬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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