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債需要登記嗎?到哪裏去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 號)規定,國家對外債實行規模管理。借用外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並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外債登記。
《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也規定了債務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借用外債,並辦理外債登記。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負責外債的登記、賬戶、使用、償還以及結售匯等管理、監督和檢查,並對外債進行統計和監測。
什麽是外債登記?外債登記有什麽規定呢?
外債登記:是指債務人按規定借用外債後,應按照規定方式向所在地外匯局登記或報送外債的簽約、提款、償還和結售匯等信息。根據債務人類型實行不同的外債登記方式。
除財政部門、銀行以外的其他境內債務人(簡稱“非銀行債務人§),應當在外債合同簽約後1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簽約登記手續。辦理外債簽約登記後,外匯局應發給債務人加蓋資本項目業務印章的《境內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
非銀行債務人簽訂借款合同後未按規定及時辦理外債簽約登記的,須按以下規定辦理外債簽約補登記:
1、非銀行債務人外債合同簽約後15個工作日內沒有及時辦理簽約登記,但截至非銀行債務人申請日尚未發生外債首次提款的,如能說明合理原因,外匯局可按正常程序為其辦理簽約登記手續;不能說明合理原因的,外匯局可按未及時辦理外債簽約登記進行處理。
2、非銀行債務人辦理外債補登記時,已發生外債提款的,除按照本操作指引的壹般要求提交相關資料外,還需提交能夠證明其已發生對外負債的相關材料,補登記金額僅限於經核實已入賬尚未償還的債務余額。
3、外債登記部門認為存在違規情形且需要進行處理的,應移交外匯檢查部門後再辦理外債補登記手續。
根據規定,如果沒有得到外匯局批準,銀行是不予開立外債賬戶的,這裏的補登記,除了銀行違規操作開立了外債賬戶之外,大多數的情況下,是非銀行債務人通過銀行的其他賬戶(非外債賬戶)接收了外債。
外債簽約變更登記
已辦理簽約登記外債借款合同發生變更時,包括:主要條款發生變化,如期限(展期等)、金額、債權人等,非銀行債務人應按照規定到外匯局辦理外債簽約變更登記。
外債註銷登記
非銀行債務人外債未償余額為零且不再發生提款的,應在辦妥最後壹筆還本付息之日起1個月內,非銀行債務人應按照規定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註銷登記。
登錄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確認非銀行債務人相關外債專用賬戶及還本付息專用賬戶已關閉。
外匯局審核通過後,在外債登記證明文件上標註“註銷§後將《境內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退還債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