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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個人所得稅辦稅指南(二)

中國個人所得稅辦稅指南(二)

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幷依照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執行。本節主要介紹征管方式、納稅期限、納稅地點等內容。

一、徵收管理方式

按稅法和征管法的規定,個人所得稅采取代扣代繳義務人(簡稱扣繳人)代扣代繳稅款和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相結合的方式,以及委托代征和核定徵收方式。

(一)扣繳人代扣代繳稅款

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支付個人應稅所得的單位和個人爲代扣代繳義務人。這裏所說的“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帳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就是說,法律規定,凡是支付個人應稅所得的企業(公司)、事業單位、機關、社團組織、軍隊、駐華機構(不包括外國駐華使領館和聯合國及 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個體工商戶等單位或或者個人,都必須按照稅法規定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扣繳人將所代扣的稅款,應在規定期限內繳入國庫,幷專項記載有關憑證資料備查。

這裏需要明確,軍隊幹部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由各部隊代扣幷逐級上交總後勤部,由總後勤部統一向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徵收局繳納,除此之外,軍隊幹部取得其他的所得和其他所有單位(包括武警部隊系統幹部的所得)或個人支付的所得,都必須就地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二)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

1、按個人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納稅暫行辦法》規定,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向稅務機關自行申報所得幷繳納稅款:

第一、個人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第二、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第三、分第取得屬於一次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産租賃所得的;

第四、取得應納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代扣代繳稅款的;

第五、稅收主管部門規定必須自行申報納稅的。

2、稅法主要精神和應掌握的主要內容爲:

第一,兩處以上(含兩處)工資、薪金所得。

雖有支付單位代扣代繳稅款,但由於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以及月工資、薪金所得只能扣除一次費用標準。因此,必須實行單位代扣代繳與個人自行申報相結合的辦法。

第二,個體工商業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有的沒有扣繳義務人,有的雖有出包方式代扣繳稅款,但均涉及適用超額累進稅率和扣除費用的問題。因此,同一項應稅所得應當合幷申報、合幷計算納稅。

第三,中國公民從境外取得的所得,應分別不同國家或地區和不同應稅項目分別計稅。

納稅人能够提供境內、外國時任職、受雇及其工資、薪金所得的有效證明文件,可視其所得爲來源於境內或境外所得;納稅人不能提供上述證明文件的,如果任職、受雇單位在中國境內,應當視爲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如果其任職、受雇單位在中國境外,外視爲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第四,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取得同一項目的所得,應對每個人的所得分別計稅。

第五,個人取得的應稅所得凡沒有扣繳義務人的,均應向取得所得來源地的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委托代征

按征管法及實施細則的規定,稅務機關可委托有關單位代徵稅款,幷發給委托征書。受托單位按照代征證書要求,以稅務機關名義依法徵收稅款。

(四)核定徵收方式

按征管法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對不設置帳簿或帳證不全、或逾期不申報納稅的,稅務機關有權實行查定徵收、定期定額徵收和其他方式徵收稅款。目前,由於個體工商戶、私營業主、承包承租經營者等等,普遍不建帳或帳證不全,采取核定徵收方式,是稅源控管的有效辦法。稅務機關在實行核定徵收時,必須先開展調查、測算,同時,應輔導納稅人逐步建立帳證,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二、納稅期限、納稅地點

(一)代扣代繳和委托代征

扣繳人和委托代征單位,均應將每月代扣或代征的稅款,在次月 7 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報告表”或“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幷填具“稅收繳款書”將稅款繳入國庫。

(二)納稅人自行申報個人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將每月應納的稅款,在次月 7 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幷按“稅收繳款書”將稅款繳入國庫。

(三)特殊情况處理

1、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款。

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等特種行業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今後確定的其他特種行業,納稅人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款,可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辦法。即扣繳人按月預扣稅款,於次月 7 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稅;年度終了 30 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年終稅款結算,多退少補。在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駐華機構工作的中方人員,分別在雇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爲取得應稅所得的第二個月 7 日內,選擇一地的稅務機關關合幷申報清繳稅款,幷提供雇傭單位與派遣單位的原始工資、薪金單和完稅憑證。

2、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款。

采取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辦法,由納稅人按月預繳稅款,在次月 7 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幷將稅款預繳入庫;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稅務機關申報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款。

在年終一次性取得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采取按年計算的辦法,由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後 30 日內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幷將稅款繳入國庫;或由扣繳人向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報告表”及有關憑證,幷將代扣稅款繳入國庫。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後 7 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匯算繳,多退少補。

4、納稅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應稅所得的應納稅款。

在境外以納稅年度計算納稅的,應在所得來源國或地區的納稅年度終了、結清稅款後的 30 日內,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在取得境外所得時結清稅款的,或者在境外按來源國或地區的稅法規定免予納稅的,應在次年 1 月 1 日起 30 日內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兼有來源於中國境內與境外所得,應分別申報納稅。

5、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應稅所得的。

可由納稅人選擇一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要求變更申報納稅地點,必須提出書面申請,幷經原主管稅務機關機關批准,方可改變納稅地點。

6、扣繳人和自行申報納稅人,按稅法規定期限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或納稅申報表時,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將稅款繳入國庫和報送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報告表、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應當在規定納稅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方可延期。在申報期限內不能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應委托他人申報納稅或郵寄申報納稅。郵寄申報納稅的,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爲實際申報日期。繳納稅款和報送有關報表期限的最後一日,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順延。

7、納稅人需要出境的,應於離境前向當地稅務機關繳清稅款或者提供納稅擔保,方可辦理出境手續。對未結清稅款又不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三、其他規定

(一)貨幣計算單位。

各項應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爲單位。應稅所得爲外國貨幣的,應當按照填開完稅憑證時的上一個月最後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買入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對年度終了匯算清繳稅款的,對其已經按月或按次預繳稅款的外國貨幣的所得,則不再重新折算;對應補繳稅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最後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買入價),折合成人民幣金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二)代扣找繳手續費。

扣繳人代扣代繳稅款,稅務機關應按照所代扣代繳稅額的 2 %付給手續費。稅務機關在向扣繳人支付手續費時,應當按月填具“收入退還書”:扣繳人持稅務機關填具的“收入退還書”向指定的銀行辦理退庫手續。

(三)舉報獎勵。

稅務機關積極鼓勵廣大人民群衆舉報個人所得稅的偷稅、抗稅等不法行爲。對舉報的案件,稅務機關將按舉報案件所查所稅款 10 %以內或本案件罰金收入 30 %以內予以獎勵,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 10 萬元,幷給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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