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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常駐代表辦事處設立程序簡介

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辦事處登記設立程序
China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 Registration Procedures

外國企業在中國大陸設立辦事處的詳細程序,在全國各地有略有差別,但基本程序是一致的,這些基本程序是國家法律的強制要求。外國企業在華設立辦事處的手續,共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辦理審批手續

第一階段是辦理審批手續。外企委任即通過中國政府授權的和審批機關認可的中國單位做為承辦單位,由承辦單位代該外企向中國的審批機關報送各種審批材料,辦理申報手續,這一階段的最後結束以審批機關頒發《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批准証書》為標志。

審批部門

按照中國法律,從事不同業務的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辦事處,需經不同的政府部門審批。未經批准,外企不得在中國設立辦事處,其人員不得以辦事處人員的身份從事業務活動,不准在住處設置外國企業的標志。

中國法律規定的審批機關根據各政府部門的職責分工確定。目前有權審批外國企業辦事處的中國政府機關是:

1、 外經貿部
外國貿易公司、製造廠商、貨運代理商、承包商、咨詢公司、投資公司、租賃公司和其他經濟貿易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外經貿部是審批主管機關。

2、 中國人民銀行
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應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外國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在中國境外註冊的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商人銀行、証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匯經紀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資性租賃公司等。

3、 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
外國保險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應由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批准。外國保險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1998年中國政府機構改革後,保險業的審批職能由中國人民銀行轉移到新成立的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

4、 交通部
外國海運企業、船舶代理企業、多式聯運企業以及其他與航運相關的企業和組織,從事公路運輸業的外國企業和外國船舶檢驗機構,在中國設立辦事處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批准

5、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在華設立辦事處,應當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准。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局
外國政府旅遊部門、政府間國際旅遊組織和外國旅遊企業在中國設立辦事處,需經中國旅遊局批准。

7、 財政部
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應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或其授權機構審查批准,中國財政部頒發批准証書。⑥

8、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在中國,廣告業的主管機關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工商局1986年10月7日《關於外國廣告企業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批准權限的通知》規定:“外國廣告企業在我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同時,外經貿部於1995年2月13日頒布的《關於審批和管理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實施細則》規定外國廣告公司在華設立辦事處,必須報外經貿部審批。

9、 司法部
外國律師事務所在華設立辦事處,應經中國司法部批准。

除上述審批部門外,對於從事其他業務的外國企業,根據中國的現行法規,按照企業管理的分工,由分管該行業的政府部門審批。如果幾個不同行業的外國企業共同申請設立一個綜合性的辦事處,則應當由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作為審批主管部門,受理設立辦事處的申請,由外經貿部會商其他有關部門後審批。

外經貿部將其對外國企業辦事處的審批權限下放至各省、市、自治區的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在實際操作中,外經貿部和地方的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共同負責審批外國企業辦事處。

第二階段:工商登記手續

外國企業辦事處經審批機關批准後,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經登記,擅自從事辦事處業務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責令其停止業務活動,並處以人民幣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出現這種情況,除經濟損失外,外國企業會遭受名譽上的損失,對其以後進入中國十分不利。因此,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對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十分重要。

根據中國的法律和實踐,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 批准機關頒發的批准証書;
2、 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印製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申請表;
3、 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印製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人員登記表;
4、 外國企業申請登記辦事處的申請書;
5、 該外國企業合法的開業証明;
6、 該外國企業的資信証明;
7、 首席代表的委任書;
8、 首席代表、代表的簡歷;
9、 外籍人員護照及身份証明的影印件;
10、 辦公場所租賃協議或証明;
11、 首席代表的照片若干張。

上述文件之內容和格式與提交給審批機關的文件基本相同。應當注意,不同地區的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文件會有所不同,外國企業在申請登記辦事處時,應當與當地的承辦人或仲介機構具體核實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具體要求。

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後,將頒發辦事處登記証,並向辦事處的中外雇員頒發工作証。辦事處成立日期是登記証頒發之日,而不是批准証書頒發之日。

第三階段:設立後登記手續

第三階段是設立後登記手續。外國企業辦理完畢工商登記手續後,需要前往銀行、海關、稅務、公安局等部門辦理登記和其他手續。

在領取工商登記証書後,外國企業辦事處應該辦理以下手續:
1. 向技術監督部門申請機構代碼;
2. 銀行開戶手續;
3. 在海關辦理進口辦公設備的手續;
4. 在當地稅務局涉外分局辦理納稅登記手續;
5. 在由國務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服務公司辦理雇傭中國雇員的手續;
6. 在當地勞動部門辦理外國人員工作許可手續;
7. 在當地公安局辦理常駐代表機構備案手續、外國人員長期居留手續和刻印公章手續。

上述登記工作完成後,對上述登記內容的任何變更應當經審批和登記機關審批登記。

香港官塘巧明街111號富利廣場2101-05室 電話:+852 23411444 傳真:+852 23411414
深圳辦事處 電話:+86 (0755) 82684480 82684483 82684484 82684485 傳真:+86 (0755)82684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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