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商標註冊制度簡介 (Singapore Trademark Registration)
新加坡商標法
1、新加坡商標法簡介
新加坡商標法制定於1998年,自1999年1月起施行。
新加坡是WTO成員,於1990年加入WIPO,1995年加入巴黎公約,2000年加入馬德裏協定議定書。
2、新加坡商標制度
2.1 商標的構成要素
單詞、字母、數字、圖形或照片、徽章、顔色或者顔色組合、商品的容器或外包裝的形狀(不能僅是爲了獲得某種功能的形狀),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等。新加坡也接受非視覺性商標如聲音、味道、嗅味商標。
2.2 種類
商品商標、服務商標。
2.3 主體
商標的擁有者,不管是個人、還是合夥或公司都可以申請註冊商標。但欲於新加坡申請商標註冊者須在當地設有營業所或住所。
2.4 註冊商標的期限
自申請日算起,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爲10年。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爲10年。
2.5 商標註冊管理部門
新加坡知識産權署屬下的商標註冊處。
2.6 使用優先制
新加坡是使用優先制國家,憑商標的原始憑證認定權利人.
3、新加坡商標 註冊程序
3.1 搜查
申請註冊的商標 ,應當有顯著特徵,有便於識別,幷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搜查及收集資料是第一個必然的步驟,也是重要的第一步,這將有助於避免與他人的商標有相似之虞。申請商標註冊前,申請人可以考慮對申請商標進行檢索, 看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已經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申請/註冊。通常情况下 10個工作日可以得到查詢結果。
3.2 申請
申請昌必須提呈指定的文件及申請書,註冊費,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和名稱,商標的詳細解說,商標圖樣。若有關申請商標是符有顔色,在申請時必須準確提供6份商標圖案, 如擬註冊商標是黑白圖案,則只需提供一份商標圖案.
辦理商標申請所需材料如下:
· 申請人的姓名,地址或註冊國家
· 采用擬註冊商標的産品或服務之詳細清單,及欲註冊的類別
· 優先權文件,如申請優先註冊
· 如果擬註冊商標有任何字面上的意思,需附上一份譯本
· 申請人無須簽署委任狀即可提出申請。
3.3 審查
新加坡知識産權局收到註冊商標申請後將進行審查,確保不會與之前的註冊商標出現相同之處,在獲得有關的審查報告後,申請者可檢查以確定該申請商標是否獲允許註冊。 知識産權署受理申請後,會對是項申請進行初審,如果符合商標條例規定的標準,又沒有與以前申請個案重複或類同,是項申請就會進入公告階段
3.4 公告
有關商標申請會公布在商標公告上,反方在公告後兩個月內可提出异議。在公告期間,如果沒有遭到他人反對,拿到證書的勝算就很高了。
3.5 异議
在該异議期內,任何人可以對該商標申請提出异議。申請人可以對該异議進行答辯。
3.6 註冊
若异議不成立或幷沒有任何一方提出异議,有關申請註冊商標將核准註冊,新加坡知識産權局將會發出註冊證書。
3.7 保障有效期和續展
註冊商標有效期,自申請日起十年,有效期滿前可申請續展,每次續展可再獲十年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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