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應具備的基本特徵
(1)商標是具有顯著性的標誌,既區別於具有敘述性、公知公用性質的標誌,又區別於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誌,從而便於消費者識別。
(2)商標具有獨佔性。使用商標的目的是為了區別與他人的商品來源或服務專案,便於消費者識別。所以,注冊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具有專用權、獨佔權,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則,即構成侵犯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商標權,違反我國商標法律規定。
(3)商標具有價值。商標代表著商標所有人生產或經營的品質信譽和企業信譽、形象,商標所有人通過商標的創意、設計、申請註冊、廣告宣傳及使用,使商標具有了價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標的價值可以通過評估確定。商標可以有償轉讓;經商標所有權人同意,許可他人使用。
(4)商標具有競爭性,是參與市場競爭的工具。生產經營者的競爭就是商品或服務品質與信譽的競爭,其表現形式就是商標知名度的競爭,商標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務的競爭力就越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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