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個人所得稅辦稅指南(一)
建國後的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各國個人所得稅法》於 1980 年 9 月 10 日經第五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幷公布實施,因當時的社會現實局限,實際上僅對外籍人遇實行; 1986 年、 1987 年國務院相繼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對內實施。 1993 年 10 月 31 日第八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决定》,將上述三個法律法規合幷修訂爲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994 年 1 月 28 日國務院第 142 號令發布《中華人同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一幷從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和納稅義務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裏,既規定了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既居民納稅義務人的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又規定了居民納稅義務人與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應履行的不同納稅義務。
一、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判定
(一)居民納稅人的判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爲居民納稅人
1、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
實施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所謂“戶籍”,就是人們通常所就的戶口,我國公民通常是有戶口的。在我國有住所的,一般被判定爲居民納稅人。
常駐我國的外籍個人,雖因領取了長期居留證、暫居證等而納入我國戶籍管理範圍,但由於其家庭或經濟利益關係不在中國,所以不屬於在我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
所謂“習慣性居住”,通常理解爲個人右一地完成工作任務、一件事項或滯留一段時間後,必然要返回該居住,這些原因消除之後,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那麽,中國就是該人的習慣性居住。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居住滿一年的人。
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當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中,在中國境內居住 365 日。臨時離境的,即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 30 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 90 日的離境,不扣减日數。
(二)非居民納稅人的判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屬非居民納稅人。
1、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收入的個人。這種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又沒有來中國的外籍個人,他們從中國境內取提所得的形式一般是由於資金、技術或財産在中國境內被使用而獲取的。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幷且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居住不滿一年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收入的個人。
一般是指短期行爲來華的外籍人員:如承包工程中短期作業的外籍個人,到中國境內演出或表演的演員或運動員等。
二、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科人納科義務的確定。
(一)居民納稅人納稅義務的確定。
按照國際慣例,居民納稅人負有無限納稅義務,即對本國居民納稅人取得來源於全世界範圍的所得實施徵稅權。因此,我國稅法規定,凡是中國居民納稅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應在中國繳稅。
同時,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居住滿一年構成中國居民納稅人的,給予一定的優惠照顧:如果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但不滿五年的,其境外所得,只就由中國暗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支付(或負擔)的部分在中國納稅,境外支付部分免稅。
如果居住滿五年的,從第六年起的以後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應合幷其境內和境外所得在中國納稅;不滿一年的,其境外所得免稅,僅就境內所得納稅;不滿 90 天或 183 天的,其境外的所得免稅,境內所得,僅就由境內企業支付或負擔的部分納稅,由境外雇主支付的部分免稅。
(二)非居民納稅人納稅義務的確定。
非居民納稅人,僅負有限納稅義務,即僅就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納稅。但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華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足 90 天的個人,其取得的中國境內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幷且不轉嫁給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楊柳、場所負擔的部分,免稅。
三、所得來源地的認定
必須明確,所得來源地與所提支付地無關。
(一)對各項應稅所得來源地的認定原則如下:
1、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以個人提供勞務活動的地點爲所得來源地。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以其實際生産、經營地爲所得來源地。
3、稿酬所得,以稿酬的支付地爲所得來源地。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該項特許權的使用地爲所得來源地。
5、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使用資金幷支付利息或者分配股息、紅利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的所在地爲所得來源地。
6、財産轉讓所提,以被租賃財産的使用地爲所得來源地。
7、幾産轉讓所得,以被轉讓不動産的座落地或者轉讓動産的轉讓地爲所得來源地。
8、偶然所得,以所得的産生地爲所得來源地。
(二)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爲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1、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2、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産、經營而取得的生産、經營所得。
3、將財産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産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産取得的所得。
5、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6、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7、在中國境內參加各種競賽活動取得所得以及參加有獎活動,購買彩票等中獎所得。
個人所得稅的課稅對象
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不全是個人所得,只限於按照稅法規定應稅項目的範圍內。現行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共 11 項:
(一)、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這就是說,個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與任職、受雇有關,不管其單位的資金開支渠道或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課稅對象。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包括四個方面:
( 1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開業幷領取營業執照的城鄉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的生産、經營取得的所得。
( 2 )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 3 )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産、經營取得的所得,即個人臨時從事生産、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 4 )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産、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稅所得。在具體界定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時,應注意三點:
第一,凡是個人或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産經營的所得,無論是否有執照,其取得的所得均應列入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項目計稅。
第二,判斷個人從事辦學、醫療、諮詢的其他各項有償服務活動,是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還是勞務報酬所得,其標準看是否持有執照,如持有執照,爲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如無執照,則爲勞務報酬所得。
第三,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簡稱“四業”)其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産稅)、牧業稅徵稅範圍幷已徵收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計征個人所得稅;不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産稅)、牧業稅徵稅範圍的,應對其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兼營上述 “ 四業”幷對“四業”的所得別單獨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則辦理。對於屬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應與其他行業生産、經營所得合幷按生産,經營所得項目計稅。對於“ 四業”的所得不能單獨核算的,應就其全部所得計稅。但支個人承包經營“ 四業”,取得的承包經營所得和個人投資入股“ 四業”,取得股息、紅利所得,則應按所屬應稅項目計稅。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薪金性質的所得。
在界定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時,應注意兩點:
( 1 )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與工資、薪金所得的區分。
個人承包、承租企業經營後,如果企業的工商登記未變,主要看是否擁有經營成果所得權。若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經營成果所有權,僅是按合同(協議)規定,完成各項指標後取得一定所得的,其取得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稅;若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金額,企業經營成果歸承包、承租人所有的,承包、承租取得的所得,包括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計稅。一般來說,取承包、承租者上交的金額中,包括資産折舊費、退休職工保險統籌基金、主管部門的行政管理費、職工福利基金等,如果承包者在計算經營利潤時已扣除上述有關項目,那麽,在計算承包承租者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扣除上交的費用時,不得再重複扣除。
( 2 )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與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的區分。
個人承包、承租企業經營後,如果企業的工商登記改變爲個體工商戶的,則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項目計算納稅。
(四)、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璜、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界定勞務報酬所得時,應注意三點:
( 1 )個人因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應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稅。
( 2 )勞務報酬所得與工資、薪金所得的區別。
工資、薪金所得屬於非獨立的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取得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的關係,後者則不存在這種關係。
( 3 )勞務報酬所得與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區分。
如果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閥取得執照舉辦學習班、培訓班的,其取得的辦班收入,應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項目計稅。如果個人無須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幷取提執照舉辦學習班、培訓班的,其取得的辦班收入,應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稅。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這裏所說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個文字、圖片、樂譜等能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的作品;“個人用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譯的作品等。個人取得遺用稿酬,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稅。
個人每次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後再付稿酬,均應合幷全部稿酬所得按一次計算納稅。
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出版、發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所得,則可分別各處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計算納稅。
個人的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應合幷其因連載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爲一次計算納稅;在其連載之後又出書取得的稿酬所得,或先出書後連載取得的稿酬所得,應視同再版稿酬所得分次計算納稅。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作者將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複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稅。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是指個人的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和購買各種債券和利息。
股息,也稱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據股份制公司章程規定,憑股票定期從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資盈利。
紅利,也稱公司(企業)分紅,是指股份公司或企業根據應分配的利潤按股份分配超過股息部分的利潤。
股份制企業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面額爲收入額計稅。
(八)、財産租賃所得
財産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産取得的所得。財産,包括動産和不動産。
(九)、財産轉讓所得
財産轉讓所得是指個人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自有財産給他人或單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轉讓動産和不動産而取得的所得。
個人轉讓有價證券所得,包括個人轉讓股票而取得的所得。 1996 年底前,對個人股票買賣取得的所得暫不徵稅。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經常性的,屬於各種機遇性所得,包括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含獎金、實物和有價證券)。
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將募捐獎券,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 10000 元的,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 10000 元的,應以全額按偶然所得項目計稅。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
除上述 10 項應稅所得項目以外,其他所得應確定徵稅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是指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截止 1997 年 4 月 30 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的所得有:
( 1 )個人取得“蔡冠深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基金會”頒發的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
( 2 )個人取得由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規定利率和保值貼補率支付的攬儲獎金。
個人取得的所得,如果難以界定是哪一項應稅所提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查確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爲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所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爲有價證券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